第二十六条 禁止店外烧烤。店内从事烧烤等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环保标准设置集烟和排烟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爆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罚,施工现场是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