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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风力在5级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开挖土方、拆除建筑物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保持道路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每日早晨7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连续3天晴天或者晴天时风力5级以上的,市区主要道路应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
  第十九条 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清洁,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
  第二十条 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城市其他裸露地面应当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化。
  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当清除。
  第二十一条 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
  第二十二条 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
  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装卸和运输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物料,应当采取湿化、密封或加盖运输等防尘措施,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 三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城市居民小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室外进行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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