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露天晒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实施封闭施工。
建筑工程和非爆破性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遮挡围墙或围板。
禁止在施工工地挡墙外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
第十条 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制定和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方案;
(二)工地内应当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三)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出入口通道及通道两侧应当保持整洁;
(四)施工中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等防尘措施;
(五)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采取临时性密闭堆放、经常性地洒水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六)禁止凌空抛掷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拆除外脚手架板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七)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八)房屋拆除时,业主或者开发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拆除作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小型灌注桩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搅拌设备应当安装除尘装置或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可防止或减少施工扬尘污染的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工地出入口外侧10米范围内用混凝土、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第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建筑工程停工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临时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建设和管道、电缆埋设等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的部分应当确保道路整洁。
第十六条 三环路以内的道路建设施工现场禁止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及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