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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养护和保洁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尘污染。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市政、城管执法、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现有水面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扬尘污染。
  第六条 现有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时限进行绿化: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办事处组织完成。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转产或关闭。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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