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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多渠道加快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
  (二)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有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有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建设成本价向本单位无房职工家庭出售。在有剩余住房的情况下,可向已购福利性住房但住房面积与职工应享受面积相差较大的职工家庭出售,但原购福利性住房必须退还原产权单位。以建设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购买单位自建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三)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无房职工家庭出售,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四)企业职工住宅及其用地,改制中不纳入净资产。不配套住房和危旧住房可通过改造,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
  四、企业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本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在改革、改制后,无论其产权重组、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原已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继续完善。
  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的房改政策,加快现有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鼓励原已按标准购买住房的职工按规定的成本价补足差额款,取得全部产权。
  六、企业要按照全市租金改革计划,逐步调整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落实对离休干部、社会救济对象、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领取生活费的下岗、待岗和享受低保人员的租金减免政策。企业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中,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已租住自管公房的,在职工没有其它住房前可继续租住,租金的计算或减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补贴属于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原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转化,不计入税基和养老保险的基数。企业发放住房补贴标准超过当地政府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部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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