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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面积状况和房改售房的面积标准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也可参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房改方案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但确定面积标准不得超过省政府云政发[1999]154号文件规定的各类职级(称)住房面积的上限标准。
  (四)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自主选择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按25年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之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分期分批,有计划地逐步发放住房补贴等。企业也可采用切合实际的其他住房分配货币化形式。
  (五)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按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市委老干局、市经委联发的《关于转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补贴的意见〉的通知》(昆房改[2001]46号)执行。
  (六)企业新招聘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和实行规范化改制的企业,同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以及《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建房改字[2000]第8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在留足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八)企业若未按财企[2000]295号文“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帐务的,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时,企业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已经解决的,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在留足按规定提取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纳入改制。企业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仍存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所取得的售房收入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售房收入不够支付住房补贴的部分由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售房收入大于应发住房补贴的部分纳入企业改制。对于原改制时售房收入已全部纳入改制企业净资产的,企业在按有关政策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时,可以从企业成本费用中逐年计提抵补。
  (九)企业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案和备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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