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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
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要求,市房改办等部门制定了《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市房改办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经委市委老干局(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建房改字[2000]第8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应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在规定的时限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住房档案。在国家和省、市房改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企制宜,形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二、企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单位(即: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实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必须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施住房补贴。
  (一)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即: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或者虽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住房补贴资金状况,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测定,也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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