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
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167号)
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的《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00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组成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市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局从本市律师中择优选荐,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第三条 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根据市政府以及市长、副市长委托,主要提供下列法律帮助和服务:
(一)就市政府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组织起草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三)为市政府处理有关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提供法律帮助;
(四)代理市政府参加有关诉讼活动;
(五)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向政府工作人员讲授法律知识;
(六)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由市政府向确定聘请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与本届政府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与委托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三)就委托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四)按约定享受一定的工作补贴和报酬;
(五)市政府认为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政府形象和合法权益。在履行职责、承办有关委托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市政府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