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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改建扩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违反规定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工程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至10%罚款的处罚。
  (三)对房改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具有下列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未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
  4、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5、工程竣工后,未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备案的;
  6、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造成城市道路、绿化植被等破坏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工程、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五)工程竣工后,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三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六)违反规定对房改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后,未经处罚或者处罚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违反规定对房改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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