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改建扩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发[2003]60号)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改建扩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改建
扩建翻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称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的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改房一般不得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确需改建扩建翻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需要扩大用地面积,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二)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四)进行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应当委托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房改房改建扩建翻建竣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