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公益性
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通知
(郑政办[200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市政府决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目前,全市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近万人,就业困难人员成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开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驻郑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今年计划使1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力争到2005年使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和安排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用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二)安排对象。主要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
1、“4050”人员;
2、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中的一方;
3、现役军人配偶;
4、下岗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三、工资待遇及补贴办法
(一)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市区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市区补贴额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各县(市)补贴额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
(三)社保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同级财政给予用人单位养老、失业两项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