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3]79号 2003年9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日游”是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旅游局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标准,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积极支持“一日游”工作,不断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兰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一日游”活动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业务经营者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散客的形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局是我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
城建、城管、交通、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旅游局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有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符合游览业务要求的车辆或船舶;
(三)有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和具备旅游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船舶的,还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船员。
第五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应当向市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一日游”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四)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第六条 市旅游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兰州市“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