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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服务型政府建设纲要

  ——创新服务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政府“有形之手”的调控功能,实现政府行为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提高驾驭市场经济、有效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高效服务原则。牢固树立讲速度、讲效率、讲效益的观念,形成求实、务实、扎实的作风,优化行政流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管理高效化,服务绩效最大化。
  ——人性服务原则。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将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作为政府服务的第一信号,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公众多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二、推进政府改革,加快职能转变
  继续实施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在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编制和机构的法定化,切实做到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科学划分市、县级市(区)、镇(街道)的事权,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及事企分开,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公共管理模式。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认真做好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变相审批和行政不作为等倾向。凡属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凡属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的事项,政府不再参与管理;凡属市场调节的事项,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凡属转移给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事项,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凡属下放给县级市、区的审批事项,市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继续行使审批权;凡属因法律、法规废止而被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及按规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决不允许擅自审批,坚决杜绝变相审批。
  增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凡是与经济发展、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和审批关联度大的项目,都要进入“中心”办理,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办理,实现“中心”的区域聚集和资源共享。各部门要向在“中心”设立的“窗口”充分授权,使“窗口”既能受理,又能及时办结。在受理审批事项时,一律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凡是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做到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重点项目建立快速通道,实行快速审批。推行上报项目报批代理制、领导现场审批办公制、预约服务制,采取为特殊对象提供上门服务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准。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坚决放掉,做到不“越位”;把该由政府管的事管住管好,做到不“缺位”;把政府和社会、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离开来,做到不“错位”。充分发挥政府在解决市场机制失灵方面的作用,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应急处置体系,增强快速决策、综合协调、即时救助的能力。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管理职能和对社会资源的直接分配职能,将政府不宜承担的部分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自治组织,促进行政行为和管理方式从管制型向服务型、从管微观向管宏观、从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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