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
在各市(县)、区自查、总结和分阶段督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二是全面总结我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
五、职责分工
在专项整治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一)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牵头开展百日“破案会战”,对农林、工商、质监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二)农林部门牵头,会同经贸、质监、安监和卫生部门组成核查组,对全市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并配合省厅对已审批登记的杀鼠剂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追查毒鼠强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建议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市(县)、区农林部门负责农村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农田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农田鼠情信息,指导农田灭鼠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对杀鼠剂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和邻近边界地区销售的各类杀鼠剂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对已定点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对经营的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
(四)卫生部门(爱卫会)负责城市杀鼠剂的经营核准和定点工作。制订城市鼠情监测方案,建立毒鼠强中毒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的中毒人员,及时救治,妥善处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进行统一处置工作,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彻底销毁。加强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对毒鼠强引发的污染事故,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措施并立即上报。
(六)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落实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