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3]42号)和《
太原市群体性妨碍公共秩序事件处置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更好地了解、掌握和处置重大突发性情况,确保社会稳定和政务工作高效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值班工作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确定办公室主任,市直委、局、办确定一名副局长(副主任),各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机关日常工作规程,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处理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所配备的各种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人员充实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快捷、畅通。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对重特大事件,如:由于各种重特大安全事故、金融兑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工资和养老金发放、农民负担过重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请愿、罢工、罢市等情况和事件,火灾、水灾、地震、汛情、公共卫生事件,爆炸、抢劫、盗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等,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然后按程序上报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要通过“值班动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在2003年9月2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值班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的联系电话、值班室联系电话、传真号报市政府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