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特殊难题的1户:哈尔滨市北苑饭店;
5、已进入改制程序,并经市产改办批准、市国资办核准资产评估的7户:哈尔滨市松花江大饭店、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副食品贸易中心、哈尔滨生物化学制药二厂、哈尔滨工百集团朝鲜民族用品商店、哈尔滨正阳楼肉类食品公司、哈尔滨华梅西餐厅。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9月初):制定《关于哈尔滨市市属商业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确定下放企业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组织交接(9月末):市属商业企业下放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区主管领导协调企业下放事宜,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商业企业下放工作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三)检查验收(10月底前):市属商业企业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对下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这次市属商业企业下放工作,并向市政府汇报。
四、有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2年末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在下放过程中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市有关部门2002年以前(含2002年)借给下放企业的生产经营周转金和商业发展基金,同时划转给有关区财政;凡改制退出的国有商业企业欠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周转金、商业发展基金等可转为企业的国有资本金,与企业其它资产一并参与改制;下放企业的商业网点用房一律划转给有关区。
(三)下放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安置职工经费严重不足的,可按商业网点用房、企业占用的市直管公房、土地作价给予依次抵补,其中:对市直管公房合理评估作价,15%用作市供热物业集团改制,85%用作下放企业改制。
(四)对下放企业历史遗留的房屋、土地产权不清或未办理权属证照等问题,由市房产、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免费办理有关证照。
(五)对下放企业长期积累的债务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继续协调法院、银行等相关部门做好债权、债务双方的和解工作,做到既保全信贷资金安全,又兼顾国有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
(六)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仍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落实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下放后与市属企业同样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