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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晋政发[2003]1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市(地)人民政府审查推荐,通过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核定灵石县静升镇等11个镇为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襄汾县新城镇丁村等19个村为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特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对于研究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规划、设计、建筑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对于开展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等教育提供了很好的教材,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利用,对于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小城镇的知名度,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了较好的资源条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如下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一、依法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土地和空间资源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调控,是其保护、建设和开发、利用的依据。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必须在2003年底以前编制完成其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对于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镇,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定,编制其保护规划;对于总体规划还未编制完成的镇,要将保护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当中,同时编制、同时评审、同时报批。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批准后,要严格按照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二、按规划进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建设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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