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律保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意见》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非典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经费支持
民政、医保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参保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省、市(州)财政部门对下列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1、疾病预防控制所需工作经费;2、医疗机构维持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定点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经费;3、购买非典病人救治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等应急物资所需经费;4、病例和疑似病例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所需费用;5、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的生活费用;6、一线医护、防疫人员的营养补助。
(三)技术支持
开展省、市、县三级现场处置、医疗救护、信息传递、实验室检验等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防治管理及技术培训,实行分级培训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系统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现场培训相结合,对于部门、系统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在师资和教材方面给予支持。
卫生部门要对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培训。针对培训对象所在岗位和防治工作的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所需费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非典防治专项经费中支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防治非典培训工作的管理。
(四)物资保障
按照“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分级储备、使用方付款”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物资保障储备计划,由各级经贸部门组织非典预防控制、治疗等所需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工作。非典防治物资短缺时,由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向上一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申请调拨。
(五)人文关怀
各地设置的集中隔离场所,应遵循有情隔离原则,加强管理,为隔离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例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九、督导检查
(一)督查方式
督查可采取专项督查和综合性督查,经常性督查和阶段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
(二)督查程序
1、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2、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
3、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检查督办意见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三)督查方法
1、实地检查。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流调小分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药品器械储备库及疫情电话等,根据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2、现场调查。采取实地调查询问或模拟考核的形式,对重点防治场所、岗位、环节的工作进行调查,并进行技术指导。
3、实行督查责任制。把督查对象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追究责任。
4、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本级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十、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