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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3、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或间接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提供相应的生活救助。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由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并发给《医学观察通知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派医生每日进行2次体温测量,负责做好医学观察记录;指导其家庭保持必要的通风,尽量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等。
  居家观察者出现发热症状后,负责观察的医生要及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由当地卫生局指派专车转运到辖区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进行排查,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者,立即转运到定点医院隔离救治。
  居家观察者的生活垃圾要用2层污物袋封闭盛装,由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指定单位及时封闭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卫生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健康权益不受侵害。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疫情报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器械和消毒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抽查或监督。
  (八)农村地区预防控制
  1、农村地区建立乡(镇)、村、组非典防控责任制,落实返乡打工人员的监测和居家隔离措施,组织农民对居住地进行环境清理,保持室内通风。县(市)直单位派员包村,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
  2、农村地区的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业主,必须对相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通风。
  3、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知识宣传。
  (九)城市社区预防控制
  城市社区基层组织负责本社区的预防控制工作。
  1、在社区内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2、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员和建筑工地农民工的监测措施,指导社区内各单位、家庭正确实施预防措施。
  3、负责社区内的居家隔离管理。
  (十)学校预防控制
  1、城市各中小学校负责对教室、宿舍、餐厅、会议室等场所进行空气消毒,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每天对学生进行晨检和校医巡查制度,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农村学校负责落实教室、宿舍、餐厅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制度。
  2、负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必要时请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十一)重点部位和人群的防控
  1、交通道口的卫生检疫。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设置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我省的人员,按照《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规定,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同时,确保国、省干道畅通。
  2、城乡结合部房屋出租户的预防控制。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要详细登记外来人口进驻及健康情况。出租房屋的业主要及时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外来人口的租住情况。对外地人员,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租住房屋。
  3、旅游和大型经贸文体活动的管理。在疫情发生时,应避免或减少此类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向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报告。活动承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制订防治预案,做好消毒工作,对参加活动的人员测量体温,对集会场所加强通风。
  4、公共场所的防控。在疫情发生时,公共场所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坚持营业的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消毒、检查等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疫情报告制度。因防病工作需要而停业的商业、文化娱乐场所,要求重新开业时,必须具备良好通风等防控条件,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经过有关部门严格检查批准后,方可恢复营业。
  5、民工和建筑工地防控。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来自非典流行区的务工人员的登记工作,每日坚持测量体温,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司法监管场所的防控。对监舍采取消毒通风等措施,对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监控,进行体温测量,设立特殊隔离场所。对需要隔离的劳教人员采取隔离措施。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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