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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3、追踪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必须对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详细调查了解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接触时间、地点、接触方式,并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督促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地点实施医学观察,督促出现不适症状的一般接触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离开当地,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将要到达的目的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到达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医疗救治
  1、病例收治原则和方式。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治工作遵循集中收治的原则。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按规范要求转往定点医院治疗。医疗机构按《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方案》组织病人的救治。
  2、病情动态报告。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须每天向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报告动态情况;病例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及时报告。
  3、标本采集。医疗机构负责采集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痰液、血清等标本,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本采集、保藏、运输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4、一般医疗机构
  ⑴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⑵预检分诊点对就诊病例及其陪同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病例进行登记,对不明原因发热者,应迅速组织会诊及排查。
  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生对因发热就诊的病例,及时转诊到附近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医,不得擅自截留发热病例。
  5、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⑴按照《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进行建设与完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生疫情时每日10时上报发热病人监测情况。
  ⑵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措施。
  ⑶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时,按照规定转送病人。
  6、定点医院
  ⑴定点医院必须达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要求。发生一般和重大疫情时,启用疫情所在地定点医院。发生特大疫情时,全省定点医院全部进入备战状态,病房腾空,人员、设备、药品到位,个人防护和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⑵定点医院和备用医院发现或接到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后,按照救治方案要求,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⑶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⑷定点医院收治非典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非典病例。
  (四)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放射科、检验科、转运病例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及其它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公共场所等消毒处理,应按照《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消毒。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尸体,原则上必须立即火化。
  (五)留验观察
  1、交通站点设置留验站,内设医护办公室、处置室、留观区等。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
  2、留验站对交通工具及交通站点上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做好安置工作。工作人员要及时询问留验人员病史及接触史,提出诊断处置意见,并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3、留验站负责将其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转运到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隔离场所,并详细记载人员去向,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六)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的判定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执行。
  1、各市州按《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场所的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预备隔离场所。
  2、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不得少于2周。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满即可解除隔离;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被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立即解除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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