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3、特大疫情处置。在全省实施重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全省动员,群防群控。加强社区、村组和家庭对疫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迅速、有效地控制传染源。劝阻市民到疫区出差、旅游。
  ⑵经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严格限制人员出入;在局部范围内停止公众聚会活动和公共娱乐活动;出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单位停工、停业;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经省教育厅报请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在局部区域范围内停课,并采取相应隔离管制措施。
  ⑶省委宣传部加强对新闻宣传的引导和管理。
  ⑷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疫情督查和协查,扩大搜索范围。
  ⑸全省防治非典人员、设备与物资由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指挥。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的供应。
  ⑹加强病人救治。启动全省临床治疗专家库成员,支援重疫区定点医院开展病人救治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
  ⑺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宣布解除疫情。
  七、应急技术与措施
  (一)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1、疫点、疫区的划分
  ⑴疫点。疫点是指出现非典病人的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疫点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进行划定。
  ⑵疫区。疫区根据非典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⑶非典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和疫区的确定与解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第26条执行。
  2、疫点的处理
  ⑴坚持“早、小、严、实”的处理原则。
  ⑵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⑶排查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⑷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3、疫区的处理
  ⑴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⑵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当地干部和医务工作者每天到辖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疫情。
  ⑶加强学校、公共场所以及集市贸易的监督和管理。
  ⑷限制人群流动,禁止大型聚会,防止传染源扩散。
  4、有关部门在疫区、疫点处理中的职责
  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指导当地群众进行内外环境的消毒,开展卫生知识宣传,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以重点人群为主的疫情主动监测。负责对死于医院外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按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处理遗体。
  ⑶医疗机构负责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开展辖区内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
  ⑷公安部门负责人流、物流管理工作,协助卫生和交通部门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⑸当地政府、交通部门负责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协同卫生部门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卫生检疫,保障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转运。
  ⑹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密切接触者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
  5、疫点、疫区的撤消疫区、疫点内密切接触者经20天医学观察,无病例发生,内外环境经彻底终末消毒后,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消。
  (二)流行病学调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实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发生地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临床观察病例,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省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并会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当地力量不够时,由省卫生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协助调查。
  2、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分级防护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