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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7、负责做好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遗体。
  (五)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省卫生监督局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防治非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指导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学校卫生、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应急反应与预警
  (一)一般疫情的预警与应急反应
  1、工作目标:及时发现疫情,排查疑似病例。
  2、组织指挥。由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一般疫情预警。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省疫情的日常防控指挥工作。出现疑似病例的市、州级指挥部在预警后6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开始运行,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地的防治工作。其它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人员24小时待命。
  3、一般疫情处置。在实施常态防治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出现疑似病例地区的县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实施应急监测。
  ⑵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在连接非典流行地区的省界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公共客运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省交通厅、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省民航管理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启动各级留验站,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⑶省卫生厅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的疫情监测、医疗救治和进一步明确诊断。各级防治非典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人员24小时待命。
  ⑷经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后,由省卫生厅发布疫情预警。
  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公布定点医院、后备定点医院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名单;媒体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宣传每天一次。根据需要应急接种预防其它呼吸道传染病的疫苗。
  ⑹根据疫情变化,经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后,由省卫生厅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二)重大疫情的预警与应急反应
  1、工作目标:控制疫情扩散。
  2、组织指挥。由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重大疫情预警,并指定一名副指挥长负责指挥。全省进入应急状态。全省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5小时内集结到位,实行集中办公,立即投入防控工作预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履行相应职责。
  3、重大疫情处置。在全省实施一般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⑴全省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措施,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公布一次疫情。省卫生厅负责每天向卫生部和省政府报告疫情。
  ⑵全省实施应急监测,启用全省流行病学调查专家库成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⑶对确定的疫点和疫区,由发生疫情所在地市、州和县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和有关部门处理,省卫生厅派员指导。
  ⑷省卫生厅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病人救治和预防医源性感染控制措施。
  ⑸省卫生厅组织全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机场、车站、码头、集体食堂(包括集中供餐单位)、餐饮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其他公共场所以及网吧。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非典疫情报告和现场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共场所的空气、物品的清洁卫生。检查的频率为每周一次。对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公共场所,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封锁或关闭。
  ⑹经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三)特大疫情的预警与应急反应
  1、控制目标:特大疫情控制目标是降低发病率,减少死亡率,提高治愈率,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
  2、组织指挥。由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特大疫情预警,由指挥长负责指挥。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各成员在预警后5小时内集结到位,开始运行。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预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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