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家组。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论证疫情监测、现场疫情处理、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治疗护理、检验检测等各项技术方案和规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省内首发病例的判定,指导各地疑似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分析疫情动态,提出疫情分级预警和启动、终止预案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现场处置;研究实验检测技术,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
5、宣传教育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派员组成。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准确、及时、全面发布疫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对防治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引导舆论导向;指导地方新闻宣传媒体实施健康教育,编发各类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
6、学校组。由省教育厅派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提出停课建议。
7、交通组。由省交通厅、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省民航管理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组成。负责组织在铁路、公路、水运沿线和主要空港所在的城市设立留验站;规划全省交通卫生检疫站的设置,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8、物资保障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药监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医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拟定全省防治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落实全省防治非典所需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市场防治非典物资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省防治非典工作通信畅通。
9、农村组。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派员组成。负责制定全省农村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掌握农村防治工作情况,制订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策略。
10、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派员组成。负责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非典流行区域治安管理;协助对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省内外疫情协查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全省疫情监测工作,拟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方案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建议;组织实施并指导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现场处置;负责指导现场采集样品、检验工作;指导市(州)和有关部门开展消杀灭和隔离现场消毒处理工作;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业务技术培训;检查督导各地实施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开展疫情预报和预警。
2、市(州)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疫情监测点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疫情;负责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样品采集,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落实疫区、疫点的消毒隔离措施;督导街道、乡(镇)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储备消毒药械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医疗机构职责
1、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领导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2、实行首诊负责制,对发热病人询问流行病学史,及时报告疫情。
3、按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医疗机构内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控制院内感染。检查督促医务人员严守操作规程,做好自我防护,严禁患呼吸道疾病的医务人员上岗,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病人转运工作。
4、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专门培训。参与隔离点和疫区、疫点的医疗、护理工作。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设置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未指定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设置预检分诊点。
6、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和医疗救治工作,每日报告收治病例的动态情况。按病人救治方案和医疗护理的各项技术规范组织救治工作;做好病人救治设备和药品的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