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四日
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规范和指导全省各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2004年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和《
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落实防治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注重平时,强化培训、注重演练,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疫情判定与分级
(一)首例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判定
省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由省级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诊断,报请国家级专家组确认;后续病例由市、州专家组确9诊。
省卫生厅接到省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作出诊断后,报请卫生部派出国家级专家组进行确认。病例诊断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执行。更改病例诊断,由作出原诊断的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并附详细的更改依据和专家署名。
(二)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程度、传播特征和涉及范围,将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般疫情:指其他省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本省存在着输入病例的可能,或省内出现经省级专家组确认的疑似病例;
重大疫情:指省内1个市州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无续发病例,疫情未向其他市、州扩散;
特大疫情:指省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市、州。
(三)预案启动与终止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适时向省卫生厅提出预警建议。省卫生厅接到预警建议后,立即报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专家组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判定疫情级别,并上报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由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疫情控制措施。
预案的终止由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出建议,报请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监测工作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未发生疫情时实行日常监测,由医疗卫生机构、留验站和学校对发热病例进行监测。发生疫情时实行应急监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卫生、交通、教育、计生、公安、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以及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开展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各类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发现危险因素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日常监测
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开展发热病例的监测,每日上报前一天所发现的发热病例情况,包括门诊量、发现的发热病例数、需排查的留观病例数等疫情及疫情相关资料。留验站按规定对入省和入境人员进行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晨检、巡查制度,发现发热病例后督促病例到医院进行检查与排查。如果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例异常增多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