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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四、《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初始发证机关负责审验。审验时间一般为《收费许可证》副本标注有效期限的当月(也可根据实际确定统一审验时间)。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中的“年审记录”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度审验章,同时标注下一个有效期。未经审验的《收费许可证》至有效期截止日期自行废止,其后收费属无证收费,按有关规定查处后,收费单位凭处理结论申请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参加审验须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年度收费情况的自检报告;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已使用过的收费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收费单位和个人还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各级物价部门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收费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的;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执行的;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发票的。
  六、《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审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收费单位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通报批评,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其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意见。
  七、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文明服务、依法行政水平,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审验《收费许可证》时,要对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工作时限、处罚措施等进行公示。
  八、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可按规定收取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此之外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入要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上级物价部门对下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要认真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下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上级物价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宣布该《收费许可证》无效。上级物价部门要对下级物价部门核发、审验《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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