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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6号 2003年9月15日)


各市物价局: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重要凭证,核发、管理、审验《收费许可证》是强化收费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物价部门对收费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下发后,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管理、审验《收费许可证》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含正本、副本、申请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样式,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省、市、县(区)物价管理部门分别核发。各市、县(区)物价部门不得私自印制。
  二、《收费许可证》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核发,即中直、省直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所在市物价局核发,市与县区的分工由市确定。按有关部门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直接缴入省财政国库或专户的单位,《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
  三、各级物价部门的收费管理机构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时,要对收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须依据省物价、财政部门及以上的文件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省委托市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同时注明市级文号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时,必须认真审核收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依法收费的文件及经营许可、税务登记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资质证书等。核发《收费许可证》时须详细注明收费项目、收费频次、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经办人员须在《收费许可证》签名或加盖名章,并标注办理日期。核发《收费许可证》实行签发责任制,无收费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要严禁通过《收费许可证》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证》使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法化,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列入《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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