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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5 商品(服务)质量管理

  5.1 商品采购
 
 企业与供货商及相关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禁止合同以外的乱收费及无故拖欠货款。
  5.2 商品安全
 
 5.2.1 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和相关的报批报验手续。进货前,应验明商品名称、包装、标签、数量、质量、合格证、必要的检测报告、各类标志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需要备案或提供资质证明的商品,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商品未经验收或审批的不得上柜销售。
  5.2.2 建立商品跟踪管理制度。对库存商品及上柜商品进行环节跟踪检查和验收,防止过期、失效、变质、破损及受污染商品进入货架和柜台。生鲜类食品保质期要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3 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经营的商品应严格履行厂店协议。商店是商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商店检验并认可的商品,不得进店销售。
  5.2.4 食品经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根据特点,做到冷藏冷冻、生熟分开、保鲜防尘。散装食品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透明遮蔽物遮挡。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售卖熟食品及餐饮冷荤制作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手套和发帽。
  5.2.5 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等与健康相关的商品,宣传介绍要真实,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夸大功能效用。
  5.2.6 进口商品要有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相关的进口依据等必备的资证材料和中文说明书。
  5.2.7 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和销售用具设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餐具、食品用具等要实行消毒明示和标识制度。
  5.3 劳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按照行规行约,按期按质提供约定的服务。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消耗物料和辅助用品,应符合质量、数量要求,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服务过程中不能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减少内容和环节。
  5.4 商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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