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2 定期检查维护,做到图形符号清晰完整。
4.2.5.3 店堂明显处应设置购物服务示意图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备,向顾客明示商品和服务布局。
4.2.6 噪音
4.2.6.1 营业场所噪音排放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本市环保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4.2.6.2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音响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或设施,应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2.7 温湿度
营业场所温度、湿度、通风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要符合GB9663-1996国家卫生标准,商场(店)要符合GB9670-1996、饭馆(餐厅)要符合GB16153-1996国家卫生标准。企业营业期间在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的前提下,应打开窗户,保持自然通风。
4.2.8 灯光照明
4.2.8.1 营业场所灯光照明应达到基本亮度,以美化购物、消费环境和满足顾客购物、消费需求。
4.2.8.2 营业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设备,以适应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需要。
4.2.8.3 定期检查维护灯光照明设备,如有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4.2.9 环境卫生
4.2.9.1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营业环境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各种设备、设施保持清洁干净,并合理设置污物桶。
4.2.9.2 营业场所不得乱堆乱放货物、物品,不得乱张贴广告、标语。
4.2.9.3 应采取措施,防治虫害、鼠害。
4.2.9.4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有专人负责。
4.2.9.5 "门前三包"责任区有专人负责,保持卫生整洁。雨水、冰雪要及时清除。
4.2.10 环境保护
4.2.10.1 营业场所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装修装饰应采用绿色环保材料,确保无毒无害。
4.2.10.2 做好废水、废渣、废气、油烟治理工作,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4.2.11 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对地面、墙面、柜台、货架、公共卫生间、电动扶手带、门把手等的消毒措施、消毒方法等应符合GB19085-2003《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