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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业
 
 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商品交易服务。
  3.2 服务业
 
 是传统服务业概念,包括饭店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3.3 商业经营场所
  泛指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即:百货店、超市、大型综合百货商场、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等。
  3.4 服务业经营场所
  指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餐饮服务、美发美容等服务的场所。
  3.5 零售业
 
 指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的销售活动。
  3.6 批发业
 
 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
  3.7 餐饮业
 
 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3.8 住宿业
 
 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3.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指GB/T4754-2002中明确的相关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类别。
  3.10 辅助服务
 
 指增加核心服务附加值的服务。

4 基本要求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货真价实,买卖公平,设施安全,卫生清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1 商业服务业基本设施设备
  4.1.1 便利设施
  4.1.1.1 设置服务台(业务台),位置适当,标志明显。公示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备有与经营项乃相关的便民服务设备。
  4.1.1.2 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为顾客提供公用电话、休憩场所(休息椅)、自动取款机、紧急救助药品用具、卫生间、残疾人通道(设施)、存包处、存衣处、试衣间、试鞋凳等服务设施和一定面积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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