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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所便函[2003]11号 2003年9月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精神,切实执行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就如何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确保社会稳定及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该项工作,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打破常规积极主动与有关纳税人进行联系,及时辅导、解答有关政策问题,提供相关资料,对已经受理的纳税人申请,要按照有关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即时审核审批。为确报纳税人及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主管国税局须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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