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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奥星青少年游泳俱乐部开展游泳服务收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奥星青少年
游泳俱乐部开展游泳服务收费的批复
(川价函[2003]222号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四川奥星青少年游泳俱乐部:
  你俱乐部关于开展游泳健身、培训等相关服务价格审定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俱乐部是隶属于省游泳馆的民办体育非企业单位,开展游泳健身、游泳培训等相关服务均是利用省游泳馆的设备、设施,经研究,同意你俱乐部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游泳门票及游泳训练班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2]67号)核定的收费开展相关服务。收费为服务性收费,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并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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