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设置围挡、大门,建立门卫制度,设置专职门卫人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施工现场应采取硬化处理,按标准设置道路,并保持道路通畅;应有良好的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排放措施,保证排水畅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须排入市政污水管线;
(四)施工现场须按标准进行物料堆放,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垃圾须分类型集中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封闭清运;操作面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严禁从楼上直接向下倾倒建筑垃圾;
(五)施工现场须建立防粉尘、防噪音等措施,不得扰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七)施工车辆不准带泥离开现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按标准配备消防水源,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二)施工现场须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室应远离危险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为作业人员的生活提供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严格划分,不得混用,并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临时宿舍应整洁、卫生、保暖、通风;冬季应制定防中毒措施,夏季应制定消暑及防蚊虫叮咬措施;按标准搭设床铺,并符合卫生要求;符合安全用电标准;
(三)食堂、厨房应符合卫生要求,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四)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并由专人负责打扫,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厕所;
(五)应建立保健急救措施。
第五章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有关资质、安全施工条件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建筑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