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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七)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八)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九)必须使用合格的机具、设备,已报废的或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具设备及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十)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优先满足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资金。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责,并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所处条件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各类标准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开工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会签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执行下列安全制度:
  (一)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资料上签字;
  (二)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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