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9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 2003年9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质询,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章 施工及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四)根据施工生产和季节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