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年用于就业再就业的各项经费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5、按原有规模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用于促进再就业。
(三)落实就业政策责任目标
1、制定贯彻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2、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四)就业服务责任目标
1、建立并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2、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培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建立并实施再就业援助制度;
4、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并发挥作用;
5、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履行职责;
6、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得到落实。
(五)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责任目标
1、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2、建立大龄困难群体的动态管理制度;
3、对大龄困难群体开展再就业援助;
4、落实对大龄困难群体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1、本系统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意见;
2、净增就业岗位情况;
3、本系统推向社会的失业人员情况;
4、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情况;
5、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情况;
6、开发公益性岗位与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
7、规范清理不合理用工、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
五、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就业与再就业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有关目标责任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对每个考核指标制定出具体的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达不到要求的,从各项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经过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按半年检查一次、全年总考核的步骤进行。每年7月份对上半年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次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定于今年9月份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