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厅发[2003]64号)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淄发[2002]33号)精神,督促各有关单位尽快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现将《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淄发[2002]33号)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及市直有关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依据
(一)《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
(二)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就业与再就业目标责任书》;
(三)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四)《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
(一)净增就业岗位责任目标
1、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人数;
2、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
3、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其中市外、省外、境外输出人数)。
(二)就业投入责任目标
1、落实再就业资金,并列入预算;
2、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
3、安排资金用于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