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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监会河南省局(筹)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标准为2万元;对企业贷款金额标准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1.5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贷款方式
  (一)担保机构。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再成立新的担保机构,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注册成立之前,此项业务由市财务开发公司承担)组成新的处(室)具体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该处(室)人员由市财务开发公司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任命,业务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贷款对象与贷款额度,开展贷款担保工作。其开展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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