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4日)废止上海市市政局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
(沪市政建[2003]779号)
市政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韩正市长提出的在建设市政工程、文化工程和环境工程精品的过程中,要确保“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要求,杜绝因安全工作制度不落实,责任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对城市正常运行带来负面影响的意见,经局研究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项目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深度≥5M)开挖与支护
(二)桥梁工程(单跨孔径超过50米)
(三)塔式起重机装拆
(四)大型起重吊装作业(起重吊装50吨以上构件)
(五)重点控制部位(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划分属二级以上,或在敏感地区周边施工的)
二级风险和敏感地区系指: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03)的风险评价标准而划分的风险等级在二级以上(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和跨越或临近黄浦江、苏州河、蕴藻浜、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和快速路,以及铁路、高架、重要桥梁和重要地下管线、宾馆场所等敏感地区,在施工中可能会对上述设施产生危害和不利环境影响的重点控制部位。
二、备案受理单位和备案程序要求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10天前,按照《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的范围与程序要求》(见附件1),向上海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站、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海市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质总站公用事业分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备案,并填写《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
备案受理单位地址:徐家汇路579号9楼,邮编:200023,电话:63020935,传真:63027856。
三、实施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3是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新的举措,是实施事前、事中项目风险控制的重要载体,请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贯彻实施。履行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情况,将纳入有关建设单位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纳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考评记分范围。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