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7.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法人、食品市场主办者、大型超市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制定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总结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农改超”、食品购销索证索票等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1.要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无证照食品加工经营点限期关闭,做好场所退租、加工设施撤除等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城乡结合部非法加工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清除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集中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抓好消费环节监管,突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所有学校食堂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发现问题,边整边改,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对餐饮业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确定重点环节进行监管。
2.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堂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及8月下旬)。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察指导阶段(9月至12月中旬)。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摸清底数;开展企业全面整改工作,全面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资格,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下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县(市)、区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敷衍、治理效果不佳、群众反映食品制假造假集中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核验收结果将作为年底对各县(市)区、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