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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问题。不再成立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该项业务放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正式运营前,此项业务由市财务开发公司承担),在该公司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门业务部门承担此项业务,在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户。该部门业务上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各县(市)和上街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统贷统还”,由担保机构根据需要向商业银行统一贷款,并负责统一还贷。承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按照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向其发放贷款,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要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贷款发放和追偿机制,并把小额贷款发放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提供、后续扶持等相关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指导下岗失业人员选择适宜的创业项目,提高创业成功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按《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十三、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时限:
  1.2002年10月1日至2005年底,开办的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自享受之日起顺延满3年为止。
  2.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3年时间的税费减免政策。
  3.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3年时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时间应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4.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从业人数超过8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5.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税收减免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将市属、区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列入享受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凡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具体意见由市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后另文下发。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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