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3]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去年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更好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1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