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出口企业申请贴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税务部门审核后出具的《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
2、《大连市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贴息申请表》;
3、《大连市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贴息申请明细表》;
4、出口企业与贷款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借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回单(复印件)。
出口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日为:2003年上半年的贴息于当年9月30日前申报;2003年下半年的贴息于明年3月30日前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企业申报贴息税额逐户予以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出口企业。
第十条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财政部门在拨付企业贴息资金后,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取得的贴息资金,全部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各尽其责,认真做好此项贴息工作;要加强沟通,实行信息资料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要强化对出口企业的服务、指导和检查,保证出口退税贴息政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章行为:
(一)不如实填报申报资料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
(三)改变贴息资金用途或截留侵占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四条 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出口企业,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口退税贴息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不如实填报申请资料的,及有第十三条(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出口企业,取消申请贴息资格并追回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