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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03年
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现将《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扩大出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3]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财流字[2003]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本市出口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欠退贴息(以下简称贴息),是指对出口企业2003年当年出口发生的出口退税欠退的税金,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的一次性专项资助。
  第四条 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在执行当中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支付。
  本年贴息分两次办理,即上半年贴息于10月31日前办理,下半年贴息于2004年4月30日前办理。
  第五条 对出口企业的贴息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担办法,在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注册的出口企业的贴息,除按省财政厅规定由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区市县出口企业贴息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财流字[2003]155号)规定,对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当期当年的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凡能够提供相关依据的,按本规定第四条计算后上浮5%增加补助。
  第七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的出口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其他区市县出口企业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申请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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