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本人填写的《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当学历证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人员的从业要求:
(一)遵守各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办法等规定;
(二)每年参加城建档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工程档案人员对所从事档案工作要认真负责,对工程档案的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要在限期内改正;
(四)工程档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能泄露所从事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人员申请资格认定。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的工程档案人员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注册登记申请;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建档案馆各自负责本地区的工程档案人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制作成软盘(EXCEL表),报市城建档案馆。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核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人员资格实行定期考核和年检制度。每年由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证书进行年检,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有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工程档案人员无《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或未通过年审,则视为不具备从业资格,对该工程的工程档案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
(二)工程竣工后,工程档案丢失、损毁,甚至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
(三)不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从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的;
(五)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从业资格的定期考核和年检,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