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
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工程档案人员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档案人员是指具备一定资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个人。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档案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培训和资格审定,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 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的工程档案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相当水平;
(二)参加城建档案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核;
(三)能够履行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