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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
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
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173号)


  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市财字[2003]185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西安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组织部等部委关于落实离休人员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确保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个保证”的要求和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3]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下同)“两费”财政支持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离休费
  (一)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按现行待遇政策规定,年初足额安排预算,实行社会化发放。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与老干部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同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补助,以切实保证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城镇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由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单位落实确有困难的,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老干局<陕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3]12号)的规定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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