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收工作组要按照资产移交清册逐项办理接收手续,对所有移交的会计资料要逐项核对,对账账、账证、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调整后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工作组负责人、接收单位要在所移交的清册上签字、盖章。
5.对于撤销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郑州矿区管理委员会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账户余额转入资产移交工作组指定的账户,向原开户银行交回空白凭证,注销原银行账户,资产移交清册中应附银行账户注销证明。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资产,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6.对于资产状况不清、账目混乱、单位及项目贷款无法落实还款责任且对审计决定和建议不能按期整改的管理机构,接收工作组要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资产移交方案。
7.原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对原管理机构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人员接收实施方案
(一)人员编制
按郑编[2002]59号文件规定,巩义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和上街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名称定为“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属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各管理部事业编制3名。
(二)接收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群众威信高,热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身体健康;
3.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3年以上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4.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截止到2002年7月30日,军转干部除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