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清理
由资产接收工作组依据资产安全的原则,对上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2002年7月1日至资产移交日的资产进行清理,并对原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真正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市房管、房改、财政、审计、监察、编办等部门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
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原管理机构自身的债权、债务,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资产清理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移交
原管理机构资产清理审计完结,经接收工作组认定无问题后办理资产交接及启用新的单位公章和更换财务印鉴。9月底前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1.各移交工作组要做好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对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2.各移交工作组在资产移交前要及时结清相关账户,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未登记账目的,要按规定全部办理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结账后应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同时编制完成本年度的会计报表。
3.原管理机构应编制资产移交清册,移交清册要有原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移交工作组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资产移交清册应包括《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表》、《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明细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移交明细表》、《银行开户及存款余额明细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关账目、会计凭证及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管理机构,同时将会计信息数据库磁盘列入移交清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
各县(市)、上街区、高新区、郑州矿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下的固定资产,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其固定资产一并移交。对于所有权不清的资产,要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