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狠抓重点,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专项整治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特别是各类个体私营小企业。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标本兼治,探索治本之策,对深化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研究落实一线交警责任的新举措,继续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及时清理、清除各种违章占道现象。严厉查处各类违章和肇事司机,在各部门和单位的配合下,针对机关、单位车辆事故高发的现象开展有效整顿工作。严把驾驶员考核关,研究和实施3年驾龄司机教育、管理的新办法。交通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和道路隐患治理。对客运线路牌、汽车修理、汽车站和运输公司等各种资质,研究严格管理的新措施、新要求,并对相关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大对“五不出站”制度的检查、督促力度,在站内管理机制、责任制落实方面采取新举措;认真研究道路疏堵结合,切实解决农民行车难问题;针对大量因路面改善、行车速度提高、安全系数降低的问题,对已改造路段逐一进行分析,研究落实安全行车新措施。建立和完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定期监测,及时消除病危桥梁;加大道路隐患治理投入,每个县要对危险路段分期安装防护栏。农机监理部门要针对农用车、拖拉机“三违”、“三超”问题,按公路运输的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务求在年内取得实效。
(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对客船、客渡船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签单发航规定,在重点渡口和码头实行签单发航规定,确保船舶不超载航行;完善水情搜集和传递制度,各级防汛机构要及时将重大汛情及时传递到下游地区;严格执行封渡和减载规定,凡达到警戒水位的必须按规定减载,达到封渡水位和第1次洪峰通过时必须封渡;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在集市、节日、集会等交通高峰期要有海事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管,严厉查处非客船载客、超载运输、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消除非码头随停随靠、随意上下客现象;花大力气改善客运船舶,提升抗灾能力。渔政部门要坚决杜绝并严厉查处渔船、自用船作旅游船、客渡船的现象。
(三)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12字方针。凡不落实瓦斯治理12字方针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了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做到“四不准”,即超通风能力不准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沼高突矿井无抽放系统不准生产。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审查和检查,建立安全技术装备的正常投入渠道和检测检验制度。消除边坡过高、大面积空顶作业的现象,杜绝神仙洞开采。严格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进行彻底清理。在认真开展评估的基础上,坚决取缔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加强对已关闭矿崇山峻岭的监控,防止死灰复燃。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克服消极等待思想,进一步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统一监管和执法力度。各级负有审查、审批、许可和监管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负责生产、经营的发证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商,对现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前置性审批提出处理意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系统识别,登记在册,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加强监控。各地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统计,造册建档,加强监控,并上报省安监局。要按计划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确保达到国家安监局确定70%的目标。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对评价、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指定责任部门或人员,限期彻底整改。建立和完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程序,严格执行危险包装、申报等规定,无包装合格证明的危险品和剧毒品一律不得装船运输。加大对危险货物的现场监视力度,每1艘危险品船在发航前均须经海事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签证程序规定,对散装液化船公司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对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船公司的所有散装液化船实施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