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3]54号)已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进一步落实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和省政府已有规定,省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省交通厅负责运输企业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及道路重大隐患整治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森林防火安全整治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整治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工作,民航西南管理局、成都铁路局分别负责航空、铁路安全整治工作。
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个阶段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落实工作,各市、州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10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分析专项整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整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治质量,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二、认真总结,抓紧落实,务求实效
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近3年的努力,集中整治了一批事故隐患,促使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整治不深入、标准不高、巩固不牢、查处不严。
道路交通。源头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行车秩序还未得到根本性好转,“三违”、“三超”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个体车辆和机关、单位车辆;事故黑点仍未得到有效整治,以路为市、以路建城、以路为街的现象屡禁不止,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现象仍然存在。
水上交通。《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不理想,渔船、自用船违章载客时有发生,乡镇船舶沿江停靠现象仍较突出,有的船舶抗灾能力低,安全性能差。